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并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退休金、退職金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